本標準規定了通用閥門、法蘭、管件等受壓碳素鋼鍛件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訂貨要求、標志和質量證明。鋼錠應有足夠的切頭,以防止有害的缺陷(包括縮孔、偏析、折疊等)。鍛造應保證鍛件的充分變形,以達到圖樣和技術要求。在鍛造過程中,應保證鍛件在通過相變溫度范圍時緩慢冷卻。鍛件最終成型后,必須使其冷卻到500℃以下,才能進行規定的熱處理。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通用閥門、法蘭、管件等受壓碳素鋼鍛件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訂貨要求、標志和質量證明。
本標準適用于通用閥門、法蘭、管件等受壓碳素鋼鍛件(以下簡稱鍛件)。非受壓鍛件可參照執行。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木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口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木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50鋼制壓力容器
GB/T 228金屬材料室溫拉伸試驗方法(GB/T 228-2000,eqv ISO 6892:1998)
GB/T 229金屬夏比缺口沖擊試驗方法
GB/T 231. 1金屬布氏硬度試驗第1部分:試驗方法(GB/T231. 1-2002,eqv ISO 6506-1,1999)
GB/T669優質碳素結構鋼
GB/T2975鋼及鋼產品力學性能試驗取樣位置及試樣制備(GB/T 2975-1998,eqv ISO 377:1997)
GB/T 13927通用閥門壓力試驗(GB/T 13927-1992.neq ISO 5208:1982)
JB 4725壓力容器用碳素鋼和低合金鋼鍛件
JB 4730壓力容器無損檢驗
ASTM A105/A105M:2003管道部件用碳鋼鍛件
要求
一般要求
鍛件材料選用按表1的規定,其他性能相當的材料可以代用。
表1 材料牌號
鍛造
鍛造用鋼應為鎮靜鋼.
鋼錠應有足夠的切頭,以防止有害的缺陷(包括縮孔、偏析、折疊等)。
鍛造應保證鍛件的充分變形,以達到圖樣和技術要求。
在鍛造過程中,應保證鍛件在通過相變溫度范圍時緩慢冷卻。
鍛件最終成型后,必須使其冷卻到500℃以下,才能進行規定的熱處理。
熱處理
對于公稱壓力超過PN20的鍛件,以及未注明壓力等級的法蘭必須進行熱處理。
熱處理方法為退火、正火,或正火加回火。
25,A105鋼熱處理溫度可參考表2中數值。其他材料參照有關標準。
表2 熱處理溫度
化學成分
化學成分應符合表3的要求。其他材料化學成分按GB/T 699的規定。
表3 化學成分
在規定的最大碳含量0.35%以下,每降低0. 01I碳含量,允許在規定的最最大錳的含量1.05%上增加加0. 06%錳含最,直到最大1. 35%為止。Cu,Ni,Cr和Mo.v含量總和不應超過1. 0% Cr,Mo含量總和不應超過0.32%